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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木兰县招商引资投资政策
2005-06-20 10:13   

为创造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在木兰县行政区内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一、按照诚信为本、依法遵规、积极扶持、共同发展和谁引进、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放开招商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鼓励投资者以各种形式投资开发。
二、实行试营业卡制度,降低投资风险。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招商局办理试营业卡后,可试生产一年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降低投资风险。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使用闲置的厂房、设备,5年内不收费用,特殊情况还可适当延长。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按地方级收入部分,由县财政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第6年按60%奖励给企业,第7年按40%奖励给企业;企业缴纳的地方性土地使用税按税务部门实际入库数额,由县财政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地方性收费,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址,降低1至2个地价级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先缴纳10%,其余协议分期缴纳。
六、鼓励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进入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无偿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
七、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600万元的,5年内缴纳的土地租金,按地方实收土地租金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10年内按地方实收土地租金奖励给企业。
八、实行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和经营,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以外,各有关部门不搞任何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不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只要企业行为不触犯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企业下达停产通知书、没收生产许可证或查封帐户、扣压物资等。
九、对重点企业实行“绿卡”保护制度(企业绿卡由县招商局负责审核、发放)。禁止行政执法部门随意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如开展正常公务活动,需报县招商局批准后进行。
十、埠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项目审批程序从简从快,地方权限内的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实行代办式服务,由招商局确定专人3日内办完全部手续。需要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县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手续。
十一、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由政府向企业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企业联络员,保证全方位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型、劳动密集型或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无偿使用土地、闲置厂房和闲置设备;建设、卫生、环保、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办理证照中,免收地方性收费;广播电视局无偿播放广告两个月;相关部门无偿提供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
十二、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引进资金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对引进资金投资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视对财政贡献、对县域经济拉动作用等情况,按投资额1-3%奖励直接引资人,并在企业投产后按实缴税额地方留成部份的10%连续3年奖励给直接引资人。 引荐客商购买、租赁我县企业的,从成交额或租金中提取3%--5%奖励给引荐者。
十四、对在我县投资开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投资开办旅游开发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开办流通经营型(含市政建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埠企业法人代表,本人同意,县政府将授予其“木兰县荣誉市民”称号,并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
十五、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不享受该奖励政策,上述人员在招商引资和项目争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一事一议,按其它方式奖励。
十六、对调入本县企业工作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或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特殊人才,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住房,给予5万元安家费;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住房,给予10万元安家费。
十七、本优惠奖励政策不封顶。投资者对优惠奖励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十八、县内原有生产加工型企业新上项目,产值和纳税能够单独核算,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本优惠政策规定标准,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比照本政策执行。
十九、本投资优惠奖励政策实施的认证,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由县政府批准;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以谁受益、谁负担为原则,按项目分类,属县级的由县财政负责兑现;属乡镇级的,由受益乡镇财政负责兑现;属受益单位和企业,由受益单位和企业负责兑现;乡镇、部门、企业间有异议的,提交县政府决定。
二十、本优惠奖励政策适用于在木兰县行政区内投资兴业的所有项目及投资人。
二十一、本优惠奖励政策由木兰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中共木兰县委十二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的《木兰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木兰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木发[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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